发布我院案例入选广州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十

<今天,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十大典型案例,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其中,我院陈永华法官经办并编写的案例《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案情与裁判

梦庄公司系“克拉洗丝”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液等,商标申请日为年7月1日。韩国爱敬产业株式会社(下称爱敬产业)于年在韩国申请注册“KERASYS”商标,于年5月13日获得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水、牙膏等。方正公司从年开始从韩国进口“爱敬KERASYS(克拉洗丝)”洗发用品到中国,并以“爱敬克拉洗丝”作为商品名称办理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手续。王府井公司从方正公司进货,在进口商品货架上销售了四款“爱敬克拉洗丝”洗发用品。梦庄公司指控方正公司、王府井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诉请停止进口、销售涉案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我院经审理认为,方正公司系爱敬产业在中国的代理商,自年5月起就大量进口“KERASYS”(译名“克拉洗丝”)洗发用品到中国,在年已形成一定的销售规模和影响力,方正公司对“克拉洗丝”标识享有在先使用权,且在包装上也标注进口商品,“KERASYS”商标与译名“克拉洗丝”在发音上基本一致,两者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鉴于梦庄公司注册的“克拉洗丝”商标没有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根据“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原则,驳回梦庄公司的侵权之诉。

一审判决后,梦庄公司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商标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商业实践中,经营主体出于商业竞争的需要,往往抢先注册作为商标的符号。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了先注册原则,但是也规定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本案中,方正公司已在先使用与其商标“KERASYS”有稳定对应关系的符号“克拉洗丝”,且附加了区别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与误认,故不应认定为侵权。本案的裁判逻辑回到商标的识别功能这个起点,权衡了其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裁判结果引导经营主体尊重在先权利、遵守商业道德,保障了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原标题:《发布

我院案例入选《广州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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